皇县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政策激励措施实施细则
为保障我县“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政策激励措施”顺 利实施,推动政策落地落实,按照《中共赞皇县委、赞皇县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 <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政策激励措施〉的通知》 要求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推动招商引资力促产业高质量发展
(一)固定资产投资奖励
1.新改扩建补助
一产类项目政策内容:农林牧业初加工和大型现代农业设施 建设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流转费用)在1000万元(含) 以上,建设水、电、路、温室大棚,数字化车间等基础设施,购 置脱皮、烘干、粉碎、冷链仓库运输、供水灌溉系统、水利分管 系统(不含水渠)、节水、温控、湿控、检测、试验等设备的, 按照实际投资额3%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准)。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000万元。
二产类项目政策内容: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及项目跑 办前期费用)在1000万元以上,购置生产、研发、化验、检测 等设备,按照5%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准)。非设备购置的固定 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及项目跑办前期费用)1000万元(含)一 2000万元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%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准); 非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及项目跑办前期费用) 2000万元(含)一5000万元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2%给予补 助(以发票为准);非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及 项目跑办前期费用)5000万元(含)一1亿元,按照项目实际投 资总额3%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准);非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投 资(不含土地费及项目跑办前期费用)1亿元(含)以上,按照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%补助(以发票为准)。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000万元。
三产类项目政策内容:(1)智慧交易平台类项目,固定资 产投资(仅限于硬件类、软件类、仪器类等设备购置,其他固定 资产投资除外)在500万元以上,购置服务器、智能大屏等硬件 设备、购置计量、化验、检测等仪器设备及微信公众号、APP小 程序、企业上云服务软件的,按照购置额5%给予补助(以发票 为准)。(2)为生产生活服务建设的建材市场交易中心、农产 品交易中心等仓储物流、.冷链物流,城市综合体项目以及商业中 心等综合服务体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)5000万元 (含)一1亿元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0. 5%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 准);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)1亿元(含)一2亿元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%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准);固定资产投资 (不含土地费)2亿元(含)一3亿元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% 给予补助(以发票为准);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)3亿元 (含)以上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3%补助(以发票为准)。每 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。
2.租房补贴
政策内容:对规上工业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专精特新、科 技型中小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新租赁生产车间(以租赁合同和完 税证明为准)按新增部分不高于市场价格连续五年的分别给予规 上工业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专精特新、科技型中小企业50%、 40%、40%、30%房租补贴。对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,新租赁仓储 库房的(以租赁合同和完税证明为准)按新增部分不高于市场价 格连续三年的分别给予规上工业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专精特新、 科技型中小企业30%、25%、25%、20%房租补贴,对符合以上多种优 惠条件的企业,不重复享受房租补贴,按最高奖励比例享受房租补贴。
3.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类
政策内容:(1)鼓励工业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合法场地,对 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,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,通过厂房加层、利 用地下空间、翻建等途径实施“零增地”技术改造,提高土地利 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,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。(2)工 业用地可以釆取“弹性出让年限和先租赁后出让”的方式供应。
政策内容:(3)产业类项目,在土地要素保障上,企业摘 牌后,县政府釆取一事一议的原则,在15个工作日内从项目水、 电、路等配套设施方面给予奖励。(县发改局、开发区负责) 奖励范围:企业投资建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装 备制造、绿色建材(不含矿产品加工业)、食品健康、轻工智造、 商贸物流产业类项目。?
奖励标准:1.企业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完成土地摘牌后,县 财政给予5万元/吉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奖励。2.项目建成投产 后,再给予3万元/亩固定资产投资奖励。3.项目投产后,已产 生经济效益满一年后且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,县财政给予 其当年县级收益的10%奖励。
(二)总部经济支持类政策
4.政策内容:对当年新弓丨进的总部性质企业(包含建筑集团 总部、不含房地产、建筑企业)连续五年给予奖励,前三年按其 年度县级收益的60%奖励,后两年为40%奖励,每年最高奖励1000 万元。对于新建产业项目实现政府收益的,可参照此条款执行。
5.政策内容:支持连锁企业总部做大做强。对总部或区域总 部设在我县,且在我县汇总纳税的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,连续 五年给予奖励,奖励金额前三年按其年度县级收益的50%给予奖 励,后二年按其年度县级收益的30%给予奖励,每年最高奖励 1000万元。
(三)产业链联动发展奖励类
6.政策内容:对当年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,自公司注 册之日起三年内,年度与我县境内关联企业形成协作配套、当年 实现税收正增长且年发生产品交易(矿产品除外)在20万元(包 含20万元)以上的,按釆购额1%给予奖励(以发票为准),最高奖 励100万元。
7.政策内容:对于当年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,自公司 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釆购辖区内其他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(矿 产品除外)用于本企业生产的,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 元以上(包含50万元)、税收正增长企业,按交易额1%给予奖 励(以发票为准),最高奖励50万元。
8.政策内容:对于釆购辖区内其他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 (矿产品除外),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,税 收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专精特新企业、科技 型中小企业按照当年交易金额比前三年最高值新增部分1%给予 奖励(以发票为准),最高奖励30万元。
(四)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
9.政策内容:支持外商投资置业。(1)对当年新注册的外 资企业、利用外资新建或扩建的项目,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 资产投资额中的外资规模给予奖励(以发票为准),利用外资规 模达到200万美元及以上的(含土地费用),按照外资实际到位 投资总额的3%给予奖励(以发票为准)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。
政策内容:利用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实体 项目,对其境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100°/。贴息支持,贷款利率低 于基准利率的,按实际利率(以确定的当曰兑换汇率为准)给予 贴息;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,按基准利率(以确定的当曰兑 换汇率为准)给予贴息,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。
二、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
(一)着力解决融资难题
10.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
政策内容:对在境内沪、深证券交易所主板、科创板、中小 板、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,上市成功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;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(新三板)挂牌上市的企业,挂 牌成功后一次性补助60万元;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区 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,县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政策内容:对在沪、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,通过增 发新股、配股、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筹集资金80%以上投资于赞 皇县的,按照融资额的0.1%给予县级奖励,每家企业当年度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17.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
政策内容: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、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、可转换债、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,对 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(除享受上级资金奖励外),按融资额 的1%给予奖励,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;对协助 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、增信机构、中介服务机构(除享 受上级资金奖励外),按融资额的0.5%给予奖励,每家机构单 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,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 超过30万元。
18.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支持
政策内容: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,拓宽抵质押物范围,开展特许经营权、政府釆购合同、收费权(指借 款人以其拥有的某项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 款的一种担保方式)、知识产权等新型融资方式,对于釆用创新 融资方式向赞皇县民营企业发放贷款,单笔贷款规模1000万元 及以上、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且在重点企业支持贡献较大的金融 机构,县政府釆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给予支持与鼓励。
19.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
政策内容:县财政局联合金融机构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 赞皇县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,重点支持赞皇县区域内优质民企 重点项目,按照市场化、法制化的原则,帮助短期流动性出现风 险的民营企业渡过阶段性困难,支持民营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 展。
(二)培育行业优势企业。
20.鼓励企业做大做强
政策内容:(1)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、 1亿元、5亿元、10亿元、20亿元以上,且当年盈利、税收增长 的企业,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、3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 元、50万元奖励。(2)对当年新进入河北省民营企业百强、民 营企业制造业百强、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的企业,县财政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单个企业进入多个榜单的,不重复奖励。
(3)以营业收入、上缴税金数据为依据,按主营业务收入和税 金指标的增速和总量,综合评出年度全县企业增长贡献奖10名, 颁发“年度企业经济增长贡献奖”证书并给予奖励。
15.加大对新增入统企业奖励
政策内容:(1)对年度新增入统规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。
对上一年度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
(2)对年度新增入统规上服务业企业进行奖励。对上一年度每 新增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。(3 )对限 额以上企业(批发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饮)年度新增入统、月度新 增入统企业进行奖励。对上一年度每新增1家限上企业县财政一 次性奖励2万元;对当年月度每新增1家限上企业县财政一次性 奖励3万元;对巳享受过此奖补政策,退出后又再入统的(含企 业名称变更的)企业,不重复奖励。
16.加强优势企业提质增效服务
政策内容:(1)县财政每年专项列支20万元由发改局、开 发区等有关部门用于组织规上企业、.专精特新企业、高新技术企 业、行业龙头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中层干部等经营 管理人员外出对标对表考察活动和参加省、市、县级举办的企业 培训活动。(2)对规上企业、专精特新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自 愿参加清华大学企业家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领军人才培训班高级管理层以上学员给予50%学费补贴(以发票 为准)。
政策内容:(3)对经济效益好,贡献突出的企业家给予政 治待遇。
(三)激励企业创新发展
2.对企业创新成果给予奖励
政策内容:对评为河北省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的,除享受 上级奖励政策外,县级给予5万元奖励,三年有效期满通过复核 的,再给予5万元奖励。对获得省级“专精特新”示范企业称号、 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称号的企业,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, 县级分别给予1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 的,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政策内容: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除享受上级奖励 政策外,县级给予5万元的奖励,三年有效期内通过复审的再给 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、市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新 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创新型企业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 万元、3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、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、科技小巨人企业,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, 县级分别给予2万元、1万元、1万元奖励,三年有效期满通过 复核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,再给予2000元奖励。
政策内容: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、银奖、优秀奖的,分别给 予专利人1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的奖励;获得河北省专利奖特 等奖、一等奖和二等奖的,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万元、2万元、1万 元的奖励。
18.支持创新平台建设
政策内容: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
技术创新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给予10万元的 一次性财政奖励。
政策内容:对民营企业新建的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取 得科研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的,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 助。
政策内容:对评为省级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,.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 一次性财政奖励。
政策内容:对评为省级、市级、县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 业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。
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奖励政策
政策内容:引导企业向绿色化发展,对新认定(获得)国家 级绿色工厂、绿色产品的,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。
政策内容: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、节水型企业、新型墙体 材料、节能环保“五个一百”推介目录的,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 元的奖励;对新认定市级节水型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。
(四)鼓励企业诚信建设奖励政策
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奖励
政策内容:支持我县企业主持标准制定修订。对主持国家标 准制定修订的县级资助经费10万元,主持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县级资助经费5万元,主持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县级资助 3万元,主持石家庄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县级资助经费2 万元,主持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县级资助2万元。
政策内容: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奖。对首次获得“中国质量奖” “中国质量奖提名奖”的单位,县级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。对首次获得“河北省政府质量奖(组织奖)” “河 北省政府质量奖(个人奖)”的单位或个人,县级分别给予20 万元或2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首次获得“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(组 织奖)”的单位,县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;对首次获得“石家 庄市政府质量奖(个人奖)”的个人,县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; 对首次获得“县政府质量奖(个人奖)”的单位或个人,县级一 次性奖励5000元。
政策内容:支持企业品牌创建。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 业,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对新认定为“中华老字号” “中 国驰名商标”的企业或新成功注册“地理标志商标”的,县级给 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新申请成功的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” 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标企业的县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政策内容:支持企业申报各类专利。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, 每件县级资助2000元;对授权的PCT专利,属于美国、曰本、 欧洲的,每件县级资助3万元,属其他国家地区的,每件县级资 助2万元,且同族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(地区),同一专利 权人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。
政策内容:对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,参加石家庄市重点 支持的境外展,县级给予20%的摊位费补助,每个展会最高不超 过2万元;参加国内重点展会,给予80%的摊位费补助,每个展会 最高不超过2万元。
三、申报流程
(一)固定资产投资类以外的项目,奖励金额在10万元(含 10万元)以下的由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,办公室审 核后出具资金拨付请示报常务副组长签字,财政局拨付奖励资 金。
(二)固定资产投资类和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,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对应负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,负责部门按 程序审核后,出具部门审核奖励意见,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,办 公室汇总后,出具审核奖励意见提交县领导小组会审定,审定通 过后,拨付资金请示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字批准,由财政局 拨付相关负责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。
四、申报限制条件
企业当年发生过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,受到有 关部门处罚或当年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请政策奖励资金。
五、有关要求
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、重点实验室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(创 新实践基地)及院士工作站、技术创新中心、研发中心、技术中 心等机构和平台的企业,符合“招才引智”实施办法和“支持市 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政策激励措施”奖励条款的,企业不重复享受 资金奖励。